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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第三部)

 来源:www.gszhuc.com 日期:2018-05-24 17:42 点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第三部)

  前面上海蚁脉已经为大家整理有关基金管理问题的解答的两部曲,今天三部曲上海蚁脉也为您准备好了,今天整理的主要是有适用于私募基金的行业还有私募基金登记后变更应该需要的手续,下面就和上海蚁脉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面以“指导意见”代替)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指导意见》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三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三个月的“静默期”,在这三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 三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上海蚁脉400电话:400-188-6505.

  第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部曲就先到这里。当然个人操作会浪费很多不必要的时间,你可以交给上海蚁脉。

  是经工商局、财政局审批认证的专业从事工商注册、基金备案、基金资质审批、天使投资人等多种代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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